收款后虚假注销公司 清算组及股东应当担责
日期:12-13
2021年5月,梁某与宿迁某美容公司签订《纹路修复协议书》,并支付修复费16000元。双方约定该公司为梁某提供纹路修复服务,并承诺修复后纹路可淡化到80%—90%,如未淡化至该标准,按无效全额退款处理。后该公司于同月注销。该公司股东为韩某、淮安某美容公司。淮安某美容公司股东为沈阳某美容公司、王某。沈阳某美容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韩某某。淮安某美容公司、沈阳某美容公司均于2021年8月注销。梁某将韩某、韩某某、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16000元。
简易注销具有程序简便、时间短、成本低等优点,方便企业在必要时自行低成本迅速退出市场。同时,上述优点也吸引了不少虽然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却想借此机会“金蝉脱壳”的企业。虽在简易注销程序中设置了简易注销公告异议、简易注销申请时效、简易注销终止程序等机制,但百密终有一疏,由于对企业的简易注销申请材料只作形式审查,故仍存在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企业蒙混过关。本案中,清算组成员及股东在短期内注销多家关联公司,本案在服务合同未履行完毕、清算组成员或股东提交虚假资料骗取简易注销登记的情况下,判决清算组成员及股东向消费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意义,对于企图通过虚假注销逃避债务的企业亦具有重要警示意义。马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