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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4
星期一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增资后又违法减资 股东应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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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2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甲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原始股东为张某、封某,分别认缴出资400万元、600万元。后该公司注册资本增至1400万元,增资后张某、陆某、封某的认缴出资分别为400万元、300万元、700万元。2018年10月17日,该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公司注册资本由1400万元减至1000万元,减资后,股东变更为封某、陆某,认缴出资分别为700万元、300万元,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24年12月22日前。次日,该公司在《扬子晚报》上公告了减资决议。2019年1月28日,该公司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债务清偿或提供担保的说明》,载明:“……公司已于减资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了全体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发布了减资公告。至此,公司已对债务予以清偿。”同日,经核准,该公司股东变更为封某、陆某,注册资本变更为1000万元。

另,甲公司在作出减资决议时,其与乙公司于2015年9月签订的计价方式为固定总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仍在履行中,且已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工程款1962805元及利息。上述事实经生效判决确认且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因未发现甲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债权未能得到清偿,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股东承担违法减资的赔偿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增资后又违法减资至原注册资本情形下,股东应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从公司法设立法定减资程序的要义来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负有按照公司章程履行全面出资的义务,同时负有保持公司注册资本充实的责任。公司需减资时,应当履行完整的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上述行为既是公司减资前对债权人应履行的义务,同时也是股东对公司减资部分免责的前提。本案中,甲公司在作出减资决议时,其与乙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仍在履行之中,其对欠付乙公司相应债务应属明知。甲公司除在《扬子晚报》上进行公告外,既未通知乙公司,亦未对其债务进行清偿或提供担保,损害了乙公司的权益。张某作为减资股东,在甲公司未按法定程序通知已知债权人、未对乙公司进行清偿或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就进行减资,减少了公司的责任财产,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偿债能力,故应在其违法减资本息范围内对甲公司不能清偿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其次,对于增减资后注册资本仍为1000万元是否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问题。在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的情况下,公司增资后又减资,虽未导致公司清偿能力和责任财产的减损,但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情况下,交易相对人对公司清偿能力和注册资本的信赖只能基于对股东的信赖,公司增资后又减资,导致公司股东发生了变化,对股东的信赖也就丧失了基础。本案中,张某作为减资股东,其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当减资行为违反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

最后,关于张某提出其已实际出资到位及未取回减资款问题,公司法规定的减资与股东出资是相互独立的程序,张某400万元的认缴资本是否出资到位不影响其承担违法减资责任。即使张某未实际取回减少的出资,但其股权已转为对公司的债权,等同于股东可以与债权人在同一顺位获得清偿,变相减少了公司的责任财产,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封某、陆某在张某减资时未持异议,并配合、协助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共同侵犯了乙公司权利,应对张某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潘华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