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中好意人是否减轻赔偿责任
日期:12-06
2021年9月24日11时08分左右,被告张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右转弯向南行驶至264省道209K+280M处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告朱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朱某某及乘坐在其电动三轮车上的原告殷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经扬州市公安局江都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张某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朱某某负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殷某某不负交通事故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2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责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现当事人因赔偿事宜发生争议协商未果,故引起纠纷。
对于是否应该减轻朱某某赔偿责任,有二种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殷某某各项损失。对于超出交强险部分,因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20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责险,且张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故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因被告朱某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朱某某承担超出交强险部分20%的赔偿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殷某某各项损失。对于超出交强险部分,因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20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责险,且张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故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因被告朱某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且原告殷某某系被告朱某某车上无偿搭乘人,被告朱某某的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建立和谐友好的人际关系,应予弘扬,故本院依法减轻被告朱某某的赔偿责任,被告朱某某承担超出交强险部分10%的赔偿责任。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是首次明文规定好意同乘的裁判规则,也是民法典的亮点之一。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一般发生在熟人之间,具有无偿性,即不要求搭乘人给付报酬,旨在互帮互助,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予提倡。在民法典出台前,各地对该情形并无统一的处理方式,很多类案判决未能适当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有违公平原则。本案中,被告朱某某出于善意同意殷某某搭乘其车辆,其良好初衷及助人为乐的美德应当得到社会和法律的肯定和鼓励,因此法院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被告朱某某承担10%的责任。这样的处理方式有利于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的社会风气,符合社会善良风俗,减少交通拥堵,亦与国家倡导绿色出行相呼应,很好地发挥了裁判指引作用,让人与人之间充满温暖。但需注意的是该条规定是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而不是免除,且在驾驶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不减轻其责任。因此,驾驶人在驾驶过程中要谨慎小心,遵守交通规则,充分注意搭乘人的人身安全,避免事故发生。霍前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