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王某骑电动三轮车行至李某自建房排水施工地段围挡处因路面不平摔倒受伤。经送医诊断,王某右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后经司法鉴定王某符合十级伤残。2022年5月,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经审理查明,事故现场照片显示,李某作为事发地点施工及实际管理人,施工现场贴有“此处施工、禁止停车”并设置围挡,但围挡外未设置安全警示标牌,且路面不平整具有安全隐患,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另李某作为成年人,明知其经过区域正在施工存在安全隐患,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避免伤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自身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法院酌情确定由原、被告各承担50%的责任,经调解,法院最终确认李某共计赔偿王某7万元。
现实生活中,因道路施工导致路人受伤事故屡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若行为人、施工人未能证明已完全尽到安全警示义务和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他人受到损害的,应综合考虑行为人、施工人和受害人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责任比例。因此,施工作业者应当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适当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作业完毕后及时清除障碍物,确保道路畅通和人员安全。另外,行人和驾驶人如遇路面施工,也应注意观察、避让,避免意外事故发生。张松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