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从事门业安装工作,与门业经营部经营者赵某有较长时间合作关系。2022年6月8日,赵某通知朱某,某科技公司需要安装玻璃门,因朱某没有时间去赵某门市运门,遂告知赵某找其他员工将玻璃门运到安装地点并携带梯子。在安装门之前,朱某站在梯子上量尺寸时摔倒,致右肱骨近端骨折和右股骨粗隆间骨折。朱某与赵某之间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故朱某诉至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朱某与赵某之间系承揽法律关系还是劳动法律关系及赵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朱某与赵某之间应认定是承揽法律关系。赵某作为定作人,对朱某受伤不存在过错,遂判令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对此,笔者简要分析如下:第一,劳务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用人接受受雇用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区别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主要看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是连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第二,本案中,朱某与赵某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朱某在安装门的过程中具有独立性,安装结束朱某向赵某交付工作成果,赵某向朱某支付报酬。因此,朱某与赵某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的关系,该工作也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第三,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朱某系在做准备工作时,站在梯子上量尺寸摔倒的,赵某作为定作人,对此并没有过错,因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刘雅玲 吕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