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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5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言论不当被起诉 消费评价有边界

日期: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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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原告王某为原告某甜品店经营者的女儿。某日,被告李某在原告甜品店里消费后,用其小红书账号发布消费评价。原告王某浏览到该评价,在评论区进行反驳。次日,原告王某报警,要求被告删帖。民警致电被告,建议双方协调处理,删除网帖。随后,被告在小红书平台发布文章并多次修改文章,发表误导性言论。原告王某及原告某甜品店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中查明,被告在其小红书文章及微博下方评论区披露原告王某男友的身份信息并称原告的报警有“猫腻”,引发不少网友发表评论,质疑原告王某利用其男友的职务干预双方纠纷或表示不敢再去原告甜品店消费。

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本案中,被告在其文章下方评论区披露原告王某男友的个人信息并称原告的报警有“猫腻”,造成网络舆论认为原告王某系利用其男友职务的影响压制被告对原告的店铺发表负面评价。由于小红书、微博等自媒体平台受众面广、传播速度快,被告的上述言论极易引发公众对两原告的猜测和误解,被告在发布上述言论时未尽到审慎义务,具有过错,构成对被告名誉权的侵害,应对原告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的责任。

随着小红书、微博、抖音等自媒体社交平台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人喜欢在这些网络社交平台上记录生活的点滴、发表自己的看法。笔者认为,利用网络平台发表差评是消费者的权利,但应留意评价必须基于事实,不能恶意披露他人的个人信息,以防止网暴的发生。作为商家,要正视差评,积极改善服务和质量,避免矛盾激化升级。夏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