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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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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夫妻忠诚协议中财产部分效力的司法认定

日期: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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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以违反忠诚义务为条件,该协议在离婚时生效,通常约定财产分割、抚养权归属以及损害赔偿等三个方面的内容。对于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力问题,学理界和司法实践并无定论。笔者认为,涉及人身关系的部分即使双方约定也不存在效力,因此本文针对夫妻忠诚协议财产部分的效力进行研究。

夫妻忠诚协议中财产部分的效力主要是分为有效和无效两种观点,在司法实践当中两种观点都有相应的案例作为支撑。首先是持有效观点的,2003年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均属于再婚,在婚内签订了承诺书,约定如果有一方出现出轨行为,过错方支付无过错方30万元的赔偿金。之后男方出轨并且起诉离婚,法院准许离婚。女方随即提起反诉,要求按照签订的协议内容进行赔偿,法院判决男方支付女方30万元。该案件开创了法律作用于婚外情的先河,此后多家法院纷纷效仿。另外一种观点是无效说,淮安清江浦法院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在婚内签署了协议,约定存在出轨行为的一方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过错方“净身出户”。但一审判决结果准许离婚,不认为夫妻忠诚协议的财产部分具有效力,酌情照顾无过错方。该案被省高院选为婚姻家庭十大典型案件。

夫妻忠诚协议内容一般是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并不因为双方约定而产生效力,是属于当然无效的内容,因此只讨论财产部分的效力问题。对于夫妻忠诚协议中财产部分效力的司法认定目前也无定论,从案例来看,前期是倾向于有效,但是近年来多数法院不承认其效力。对于夫妻忠诚协议法律的签订,法律并不禁止此行为,但是进入诉讼阶段,法院认为并不具有法律层面的强制执行力。

因为从社会层面来考虑,夫妻之间彼此忠诚应当是最低的道德要求,如果赋予该类协议法律效力,那么不利于社会价值导向,会导致夫妻之间的忠诚由道德层面转化为法律层面,婚姻也因为附加了财产条件而不再纯粹。甚至会带来较大的风险,有部分人结婚不是以爱为前提,而是以牟利为目的,将婚姻当作获利的工具。王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