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从事田间作业的拖拉机无强制投保交强险义务
日期:12-06
2023年2月,徐某驾驶电动二轮车不慎撞到被告窦某停在路边的柴油动力自走式喷杆喷雾机,造成徐某死亡。交警部门查明,被告窦某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影响车辆通行,是造成该起事故的原因之一,徐某未注意安全驾驶亦是造成该起事故的原因之一,两人的违法行为在本起事故中责任相当,故认定负事故同等责任。该认定作出后,事故当事人均不服并申请复核,经上级交警部门复核后予以维持。后徐某亲属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窦某赔偿损失682881.05元(由窦某首先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按照70%的比例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当事人均负事故同等责任,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并酌定被告窦某按照60%的比例赔偿原告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原告要求被告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无相应依据,不予支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载明,该法中机动车的含义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应当依法办理拖拉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江苏省财政厅、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机保险工作的通知》明确,从2017年起,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农机保险险种统一为农业机械综合保险和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交强险,其中投保农业机械综合保险的农机种类包括大中型拖拉机(额定功率≥14.7KW)、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额定功率<14.7KW)、手扶式拖拉机、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操纵杆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投保交强险的农机种类包括兼用型拖拉机(额定功率≤14.7KW)、兼用型拖拉机(额定功率>14.7KW)、运输型拖拉机(额定功率≤14.7KW)、运输型拖拉机(额定功率>14.7KW)。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现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只明确要求上道路行驶从事运输作业的运输型拖拉机或既可以通过挂接农具从事田间作业,也可以通过铰接牵引挂车从事运输作业的兼用型拖拉机需要投保交强险,而被告窦某驾驶的系自走式喷杆喷雾机不属于上述车辆,无强制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张兴鹏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