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5-05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金湖12名网络诈骗“工具人”获刑

日期:12-06
字号:
版面:第A03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 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为蝇头小利提供银行卡帮助犯罪团伙转移资金。日前,金湖县法院一审判决朱某、杨某、秦某、彭某等12名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刑罚,并分处70000元至2000元不等罚金,追缴其违法所得。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至2023年6月间,被告人朱某、杨某、秦某、彭某等12名被告人明知上线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仍充当网络诈骗“工具人”。在犯罪团伙唆使下,被告人不仅把自己的银行卡甚至将亲戚朋友的银行卡“租”来,提供给犯罪团伙,帮助其转移资金。其间,12名被告人先后向犯罪团伙提供各种银行卡59张,帮助转账累计达1.5亿元;12名被告人分别从中获利2000元至60000元不等。

法院认为,朱某、杨某、秦某、彭某等12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银行卡帮助转账,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社会危害性大,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以严惩。其中杨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还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数罪并罚。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依法作出如上判决。(伍晓伟 冯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