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利红、刘坤梅:本院受理原告万达胡白拉与被告方利红、刘坤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505民初8770号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及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4年1月23日1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及互联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苏州克莱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马雪芳、曹俊、顾建青:本院受理原告苏州克茉尔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克莱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马雪芳、曹俊、顾建青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505民初5413号补充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并定于期满后的第4日1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李龙龙:关于原告河南聚畅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龙龙、苏州市盛基电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业已审结,于2023年10月8日作出(2023)苏0505民初2613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505民初26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预交上诉费。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中化粮谷有限公司拟租用连云港力润粮油贸易有限公司8号、9号、12号、18号仓开展2023年秋季粳稻收购,连云港久硕粮食工贸有限公司2号、4号仓,开展2023年夏季玉米收购。以上库点上述仓库收储的粮食作物,货权均属中化粮谷有限公司所有,所有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我司收购的粮食作物进行非法抵押、擅自动用,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2023年12月4日
分立公告
根据昆山市兴恒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拟存续分立为三家公司,昆山市兴恒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继续存续,新设昆山市俱之进房屋租赁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市海之虹房屋租赁管理有限公司。原昆山市兴恒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原5000万元减至3400万元,新设公司昆山市俱之进房屋租赁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0万元、昆山市海之虹房屋租赁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前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各家公司共同承担。
特此公告。
昆山市兴恒裕资产经营管理
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