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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5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实际用工关系是雇主责任险理赔的前提

日期: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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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用人单位主张雇主责任险的理赔,不能仅以雇员是否在该单位的工作场所为该单位提供劳务来判断,而应当以是否存在实际用工关系为前提,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2020年5月8日,某机械厂与某保险公司签订《安全生产责任险保险单》,约定原告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数20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0万元、每人赔偿限额80万元;保险期限自2020年5月8日零时起到2021年5月8日24时止;本保险单适用《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条款》等内容。《泰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条款总则》载有:“……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发现生产安全事故或以下列明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遭受人身损害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释义……从业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或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用工形式、各用工期限,接受被保险人给付的劳动报酬,且符合国家劳动法规定的合法劳动者,也包括返聘的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兼职人员、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徒工、实习生以及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或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0年8月,该机械厂将其厂区内的修建厂房工程承包给张某某。2020年10月21日吴某某根据张某某的安排来机械厂做小工。次日上午10时许,吴某某在工作中跌倒受伤。吴某某为赔偿事宜起诉至法院,经判决,认定张某某与吴某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机械厂作为劳动场地的所有人及管理人亦存在一定的责任,机械厂共赔偿吴某某56300元。该机械厂按上述判决向吴某某支付了赔偿款后,作为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保险公司理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机械厂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安全生产责任险保险,双方形成保险合同关系,该合同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对于原告主张的张某某为其从业人员,被告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雇主责任险,支付保险金。保险合同条款约定保险标的为原告对其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等受到事故伤害的损失进行的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泰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条款总则》中对从业人员的释义,原告的从业人员应当是与其形成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而之前生效的判决已认定吴某某与张某某形成雇佣关系,原告是吴某某受伤的劳动场地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因此原告对吴某某的赔偿责任并非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故原告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机械厂的诉讼请求。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雇主的赔偿责任属于财产性利益,雇主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付的法定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如果被保险人无法定赔偿责任,则无保险利益,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谭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