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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5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夫妻一方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致人损害性质认定

日期: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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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B03版:经济综合       上一篇    下一篇

基本案情:王某在上班路途中驾驶非机动车与赵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受伤。经交警认定,王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因王某妻子无劳动能力,故赵某认为王某系因家庭生活需要而发生侵权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及妻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评析:王某驾驶非机动车发生事故致赵某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争议焦点在于王某上班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系为赚取家庭生活开支而发生的侵权行为,王某妻子作为其工作收入的共同受益者,是否应共担风险。

第一种观点认为,侵权行为之债是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在无共同侵权行为时,侵权之债应由侵权行为人承担,不应归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交通事故侵权之债应为个人债务,由直接侵权人以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有财产中的个人部分对外承担责任,其配偶对外没有义务赔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侵权之债并不当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而应当根据侵权行为与夫妻共同生活有无关系、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其行为的经济利益是否为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来进行判断。致使侵权行为发生、或尤其产生的收益与家庭生活有关,则可以认定为家事侵权,应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笔者认为,对于上述问题,判断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关键在于审查债务人配偶是否共享收益。如果债务人配偶通过债务人的活动从中受益,例如在从事家庭经营等活动中发生侵权行为,按照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原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务人配偶未从中受益,如单独外出游玩路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债务人的个人债务。

交通事故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责任的界限,主要看夫妻一方对车辆的支配目的,核心则是要看与家事需要的关联性。判断夫妻个人责任与共同责任,应当把是否为家事需要作为基本标准。凡属于因家事需要或从事家事活动造成的损害赔偿之债,属于家事侵权,应当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反之,与家事无关而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则属于个人责任。对于家事需要的判断,应结合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是否由家庭共享收益等因素考量。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陈 颢 乔慧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