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强制分布法在中小型国有企业绩效考核中的应用与改进
日期:11-29
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命脉中占主导地位,以央企为主的大型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能力、管理机制、科技创新等方面走在了世界前列。但在中小型国有企业中,仍然存在着绩效考核体系不完善、考核方法运用不得当等问题。强制分布法作为操作简单、易于推广的一种绩效考核方法被广为利用,但此法在运用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待改进及完善。
强制分布法在中小型国有企业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强制分布法是利用正态分布的原则,将不同考核等次以强制的、固定的分配比例呈现,一般呈现出中间(考核合格)多、两头(考核优秀和不合格)少的特点。强制分布法主要特点有:等级清晰、操作简单;刺激性强,不同等次泾渭分明,正向和负向激励对比强烈;强制区分,避免了过严、过宽和“大锅饭”情况。
应用中存在“过奖”“误伤”的情况。强制分布法的特点之一是不考虑员工的实际业绩表现,通过比例分布和排序决定考核等级,这就很容易出现“过奖”和“误伤”的情况。所谓“过奖”排名靠前但没有提供等价的绩效表现;“误伤”则是即便绩效表现尚可,由于排名靠后陷落低等次。
应用中轮流坐庄、轮流背锅现象严重。日常管理过程中,考核者难免出现老好人思想,在高等次分布时会出现轮流坐庄的现象。同时,由于强制分布法较为严苛,被强制分布到低等次将面临严重的后果,如果不能有充足的理由、证据证明员工绩效为不合格,就执行强制分布的决定,矛盾之下出现了轮流“背锅”的现象。
应用中正态分布成“变态”分布。强制分布采用的正态分布一般呈现出中间(考核合格)多、两头(考核优秀和不合格)少,总体对称的特点。在实际应用中,很难按照正态比例执行,出现了用A、B(高等次)抵消D、E(低等次)的情况,久而久之正态分布就面目全非了。
如何改进强制分布法在中小型国有企业中的应用
为了改善或避免上述问题,在强制分布法应用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注重强制分布法适用性。强制分布法更适用于刚刚建立绩效考核体系的企业,中小型国有企业绩效考核从无到有,这种简单易于操作的方法有助于迅速建立绩效考核威信、推进绩效体系建设。同时这种方法更适用于行政属性、强制执行力更强的国有企业。
注重管理者绩效考核技能培训。首先在设定绩效考核目标、指标时,考核者要深度参与,严格按照“SMART”原则进行设计。此外在绩效周期内,要加强和被考核者的沟通,进行动态监控和干预,确保员工明白自己的得失之处。加大对绩效考核技能的培训力度,要组织全体员工进行系统的培训,确保绩效考核过程的准确性。
增加考核评价者维度。为了避免强制分布时主观因素造成的干扰,应增加考核人的维度。除部门负责人作为直接考核人外,可以采用360度评价,增加自评,再由部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业务负责人)、班组长、平级同事、客户组成评价小组进行综合评价,得出更加准确、客观的结论。
优化强制分布法。强制分布主要关注被考核的排名次序,忽视了考核结果本身的优劣。在改进时,可以兼顾考核结果本身的价值,在A、B等次分布时设定录取线,在D、E等次分布时设定保障线。如下表所示:
强制分布分数表
绩效等次绩效分数备注
A(优秀)录取线95分考核成绩达到95分以上方可
B(良好)录取线90分考核成绩达到90分以上方可
D(待改进)保障线70分考核成绩低于70分,直接为D
E(不合格)保障线60分考核成绩低于60分,直接为E
列入A、B等次既需要在分布的比例之内,也需要达到最低的成绩要求,防止“滥竽充数”。D、E等次先进行强制分布,低于最低保障线的直接判定为D或者E;高于保障线的,由考评小组集体商议确定是否最终判定为D或者E等次,减少“误伤”概率。
强制分布法作为一种常用的考核方法,犹如一把双刃剑,很锋利,能够很容易起到效果,但是把握不好也会伤到自己。企业绩效体系、绩效整体水平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就不能照搬照用,需要根据情况做出一定的改进,这样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江苏泓润生物质能科技有限公司 张弘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