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1日,田某经人介绍到扬州一家汽车制造公司从事焊接、喷漆工作,双方约定保底工资每月50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作中,田某实际以300元每天结算。田某先是从事焊接工作,后被调至喷漆工岗位。同年6月,田某在喷漆过程中不慎摔伤,公司派人将田某送往扬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垫付医疗费用。田某出院后向公司申请工伤保险赔偿,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分歧。田某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22年11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作出确认田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裁决书,汽车制造公司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查认为,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他们之间已经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法保护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与之对照,本案已具备上述构成要件。首先,公司为法人,田某是具有相应劳动能力、依法可以从事对应劳动的劳动者,两者均符合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资格”要求。其次,田某按照公司的要求从事喷漆工作,遵守公司的考勤制度等,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彼此除存在经济关系外,还具有隶属关系;虽然田某与公司之间只是口头约定按天计付工资,但这并不排除他是以自身的劳动付出,换取公司支付的劳动报酬,即他所从事的是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再者,公司把他从焊接部门调整到喷漆部门也是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的安排,是公司生产的“业务组成部分”。最终,法院作出确认原告汽车制造公司与被告田某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的判决书。姜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