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基本目的,并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达成的协议。其内容大多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由谁抚养及抚养费的承担、探视权的约定等等。双方离婚协议书是否生效,是否应当按照该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判决,关键是对离婚协议书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解除婚姻关系除了需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即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并达成协议外,还需要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并由婚姻登记机关发放离婚证。即离婚协议书不仅需要具备一般协议的有效要件,还需要具备法定登记机关的登记这一特定形式要件,也就是说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不仅是当事人共同选择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也是离婚协议发生效力的前提条件。
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的行为虽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在双方签字时就成立,但从协议的内容来看,订立协议时当事人选择了协议离婚这一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符合所附条件时才能生效,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当然未能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如果调解不成,法院当然不能根据双方尚未生效的协议内容直接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此时法院判决是否准许离婚的唯一标准只能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因此,笔者认为,离婚协议书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的,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其生效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协议书并没有生效,对原、被告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当然作为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但协议书终究没有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且是当事人对婚姻的一种态度,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依其证明力可以与其他证据相结合,作为认定当事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辅助证据,在裁判过程中予以考虑。伍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