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5-05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集资参与人在执行财产分配中受偿顺序研究

日期:11-23
字号:
版面:第A03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及人数众多的刑事案件呈爆发式增长,实践中,移送执行部门强制执行的此类案件也日益增多。对于此类案件案款分配问题,现有的相关规定较少,对分配也未明确执行分配顺序,如执行案款不能妥善分配,可能会导致个案非正义的现象发生,造成新的不公平情况。

某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责令宋某某继续退出犯罪所得赃款,连同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财物,一并发还给相关集资参与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刑事审判庭将该案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依法拍卖处置宋某某名下的房产、车辆等财产,拍卖所得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且被执行人宋某某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在制定分配方案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发前,有若干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判决确认作为被告的宋某某应承担给付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退赔被害人损失的顺序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宋某某所涉民事案件的部分债权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的集资参与人权利属性相同,债权受偿顺序理应相同,民事生效裁判的债权人却因为选择维权路径的差异而滞后于集资参与人受偿,可谓是“起了个大早、赶了个晚集”,该分配顺序的合理性有待商榷。

首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实践中,应当把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区别开来。如果民间借贷的对象范围满足“非法性”和“广延性”两个条件,即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则超出了民间借贷的范畴,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单个合同有效时,刑事退赔具有民事性质,相同属性的其他民事债务在执行财产参与分配实践中应当综合考虑。

如处置被告人的财产非因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而获取的,那么分配时,依据现行规定,刑事退赔优于民事债权,就极为不公平。

笔者认为,参与分配制度的出发点在于保障不同案件中的债权人在债权实现上的平等,此类问题应以平等原则为理论基础,围绕执行分配原则,构建适应转型时期社会治理需要的司法制裁与被害人救济体系。完善财产分配体系应主要围绕以下三方面进行。

首先,优化刑民交叉财产分配制度。优化刑民交叉财产分配制度的具体路径,确保财产分配制度能够反映参与主体的公平性诉求,明确如财产并非刑事案件犯罪行为所得款项的转化物,不属于应当优先退赔的涉案财物。

其次,完善刑民交叉财产分配方法。在现阶段法律规定未明确的情况下,在执行案款分配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执行部门员额法官合议庭讨论分配方案的调校功能。

最后,畅通刑民交叉财产分配救济途径。重视参与分配执行异议的权利保障。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通过执行案款分配方案异议等方式,依法审查,以此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实体及程序权利,畅通救济渠道。季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