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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5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配偶单方签订的卖房合同可否履行

日期: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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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王某与李某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取得房改房一套,房屋登记于王某一人名下。2022年11月26日,王某与张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王某将上述房屋出售给张某,成交价为99万元,签订合同之日起五日内张某支付首付款30万元,剩余部分由张某向银行贷款,贷款发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王某。当日,双方就该份合同至房屋产权和交易管理中心备案。2022年12月15日,李某出具声明,表示其不同意卖房、不同意办理过户。张某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继续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是王某与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改房,虽然登记在王某一人名下,但根据购房申请表中的记载事项,房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享有共有权;经调查,李某没有参与房屋买卖过程,也无证据表明李某对本次交易知情、同意,因此王某出售案涉房屋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㈠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㈡以合理的价格转让;㈢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㈠》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根据上述规定,在无权处分不动产的情形下,买受人是否善意应当以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时为准,李某在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前已提出异议,买受人张某已知晓房屋存在共有人且共有人不同意卖房,目前房屋并未完成过户登记,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张某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因共有人不同意卖房致合同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故对张某要求继续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请求不予支持。江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