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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5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离婚程序中对未成年子女保护上的缺失

日期: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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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一、离婚程序中只注重离婚当事人利益的实现,而未成年子女权益被忽视。

现行婚姻法及相关解释将离婚问题作为其重点,规定比较全面,有效地保护了离婚当事人的权益,符合立法目的,但对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护重视不足。离婚在解决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同时还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在离婚中受影响最大的是未成年子女,他们只能无奈地接受父母的抉择,对父母婚姻的态度、今后与谁共同生活、生活如何保障等,他们都只能被动地接受,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同时未成年子女因自身的综合情况使其很少、很难能够介入到关乎其自身利益的离婚诉讼中。法律虽然赋予了未成年人出庭的权利,但在实际中执行非常困难。首先在这类诉讼中,无论未成年人是以什么样的身份出现,亲眼见到坐在原被告席上的父母,对于孩子来说都是一种伤害。未成年子女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我国法律对其出庭方面的相关规定却寥寥无几,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也未涉及,忽视了对未成年子女的权益的保护,因此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制度,加大离婚程序中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力度。

二、离婚程序中家庭财产制度缺少对未成年子女财产权的保护。

离婚程序中财产分割是其重要的一项活动,现行婚姻法的家庭财产制度对共同财产及家庭财产作的规定基本上是对夫妻双方财产的界定,对未成年子女财产规定较少。当今社会许多小画家、小发明家等童星出现,他们所获得的财产性报酬是否属于家庭财产及如何分配尚未界定。在离婚中夫妻家庭财产的分割是否会损害到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值得重视。

三、抚养费执行难导致单亲家庭生活贫困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

父母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势必形成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一般由母亲进行抚养。然而由于女方劳动力等方面一般弱于男性,加之单亲家庭生计完全由女方一个人负担,相比之下其收入及生活条件都低于一般家庭。家庭收入减少,生活水平下降,教育子女的责任归于妻子一方,再加上家务劳动的压力、时间、精力等的限制,疏于管理和教育,极易导致未成年子女放任自流,误入歧途。近几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激增,据统计相当一部分犯罪的未成年人生活在单亲家庭。而抚养费支付缺少保障机制,一些迟延支付甚至是拒绝支付的现象大量出现,影响了未成年子女的正常生活与学习。婚姻法对不按时支付抚养费的情形未作出具体处理规定,当事人只有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时间较长不能及时得到救济。因此,建立抚养费支付的相关保障机制或改革现有的支付方式,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学习是非常必要的。

四、抚养费标准难以确定且标准偏低,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

夫妻离婚后,对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给付责任,是基于他们与子女之间的人身关系而产生的。从性质上讲,不同于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原确定的给付抚养费的数额,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实际情况的变化而适当变更的。因而婚姻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的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是因为,原来确定的抚养数额,一般都是根据离婚时子女的实际需要和父母双方经济状况而定的,如果给付者的经济状况有了显著的改善,而子女抚养费又确有增加的必要,可根据法律规定,由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要求增加抚养费,以保证子女的生活、教育之所需。但对于抚养费具体标准的确定缺少明确的规定,可操作性较弱。谢云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