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王某因与某建设公司工程款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质保金、利息等合计200万元。该案审理中,王某以在保险公司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提供担保并向法院申请对某建设公司价值200万元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后经判决某建设公司支付王某工程款40万元及相应利息。某建设公司认为王某的财产保全数额远远超出了其应承担的责任,且对其造成了严重损失,因此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在保险公司对王某不当保全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还是连带担保责任。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存在滥用诉权、扩大诉讼主张的情形,存在过错,应对某建设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作为担保人,非共同侵权人,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某建设公司的损失与王某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王某和保险公司形成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关系,依据保单保函所载内容,保险公司承担的应当是保险责任,即是基于保险关系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王某不当保全造成的损失承担保险赔付责任,而非与王某承担连带责任。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诉讼保全责任险是一种责任险,旨在分散申请保全人不当保全的损害赔偿责任,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由承保的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付责任,超出保险范围的损害仍由申请保全人承担侵权责任。保险公司向法院出具保函为投保人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但其本质并非担保关系,保险公司在合同中并不是保证人身份,保险公司与保全申请人之间不构成连带责任。财产保全制度兼顾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利益,申请人若发生保全错误,也应承担赔偿责任。笔者也提醒在起诉时应对自身的主张有一个客观评估,避免不当扩大诉讼主张,滥用诉权,随意保全或者超标的保全,以免对他人财产造成损失。曹萌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