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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5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谁付装修款 “合同相对性”原则说了算

日期: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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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2020年,小任购买了某小区商品房一套,其父亲老任代其装修房屋,同年12月,老任与许某就案涉房屋房门、柜门、窗套等装修事宜达成口头装修协议,并支付定金6000元。2021年2月和6月老任通过微信分别向许某支付10000元、5000元。2022年1月,许某通过微信将装修总价款明细发给老任,随后老任再次通过微信向许某支付10000元、5000元。现许某向老任索要剩余装修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小任、老任共同承担支付剩余装修款的义务。

法院认为,从许某提交的证据来看,案涉房屋的装修协议系在许某与老任之间达成,装修款项的结算与支付也均发生在其二人之间,故许某要求老任支付案涉装修款12278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小任的责任,其虽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但许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小任也为本案装饰装修合同的相对人,故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许某要求小任共同支付本案装修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般情况下,依法成立的合同仅能约束合同当事人,对于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相对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同时,也要加强责任意识,诚信开展经济活动。潘嘉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