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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5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公 告

日期: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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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B02版:江苏金融       上一篇    下一篇

陈要弟、陈科福、徐迎丽:本院受理原告刘翠平、刘利、刘娟、刘佰建诉你们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1302民初64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科福、徐迎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762920.42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龙河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句容市晨之园园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跃华与你公司、黄晓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湖县人民法院

因金湖县华达画材有限公司破产分配方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裁定终结金湖县华达画材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金湖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1日,本院经江苏仪科工控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江苏赛金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3)苏0831破22号],查明该公司无可供清偿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该公司无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本院于2023年11月8日裁定宣告江苏赛金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该公司破产清算程序。金湖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5日,本院经江苏金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裁定受理金湖瑞捷电工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3)苏0831破26号],查明该公司无可供清偿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该公司无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本院于2023年11月8日裁定宣告金湖瑞捷电工材料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该公司破产清算程序。金湖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6日,本院经金湖县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同意,裁定受理金湖威特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3)苏0831破27号],查明该公司无可供清偿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该公司无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裁定宣告金湖威特机械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该公司破产清算程序。金湖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6日,本院经金湖县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江苏帝星智能光电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3)苏0831破29号],查明该公司无可供清偿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该公司无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本院于2023年11月8日裁定宣告江苏帝星智能光电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该公司破产清算程序。金湖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本院经淮安中宇再生物资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江苏升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3)苏0831破30号],查明该公司无可供清偿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该公司无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裁定宣告江苏升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该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金湖县人民法院

陈铸明:本院受理原告朱秀香与被告陈洪兵、韩先左、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苏0830民初616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盱眙县人民法院

张权国:本院受理原告张宇轩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独任制程序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科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盱眙县人民法院

谢其轩、周梅:本院受理原告王辉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3)苏0830民初579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马坝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盱眙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