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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5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误转款到被冻结账户应依执行异议程序救济

日期: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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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B01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彭某为李某运输货物,双方结算货款共22400元,一天傍晚,李某用手机向彭某转账22400元,收到转账成功短信后,李某立即截图告知彭某货款已付,彭某当即回复转错账号未收到款。次日,核实确实转错账号后,李某重新向彭某转账付款,同时报警求助,得知转错款对方为纪某。纪某因欠款被法院强制执行冻结账户,虽同意返还却无法操作,李某遂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冻结。

一种观点认为,李某误汇款至被执行人纪某账户,双方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李某享有返还请求权,但由于李某享有的只是普通债权,不足以阻却执行,只能另案向纪某主张返还,应驳回李某异议请求。另一种观点认为,李某与纪某之间没有基础交易事实,双方相互不认识,李某对该款仍享有合法的民事权益,能够排除对该款的强制执行。

笔者赞成后一种观点。李某与纪某之间没有基础交易事实,双方相互不认识,即使认识并有转账意图,也不会向已冻结账户转账,该事实与常理不符。李某转账后,彭某立即告知李某转错了账号,李某在得知转错后也立即报警求助,因此李某与纪某之间也没有转账的真实意思。另外,由于转账数额具有唯一性,实际上该款已特定化,李某对该款仍享有合法的民事权益,足以排除法院对该款项的强制执行,故法院应确认纪某账户中汇入的22400元属于李某所有,不得执行,并解除对该款的冻结。

日常生活中误汇款给他人的情况经常发生,一般转错的对象都是普通人,可以自行返还,否则转款人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要求返还。本案中李某错转账给被执行人,导致无法返还,从而引起执行异议,此时需要衡量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与不当得利权利人哪一方利益更为重要,如果只是从债权性质判断,李某的债权不具有优先性和排他性,其异议请求难以得到支持。然而,在具体案件处理中除了考虑合法性,还应当考虑到合理性,即是否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价值判断,是否减少讼累。从债发生的原因判断,不当得利之债的发生具有无因性,纪某取得案涉款项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在这种情况下,保护无因之债权利人的利益应优于保护合同之债权利人的利益,这样的裁判才符合一般价值判断,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周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