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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5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建造建筑物 不得妨碍其他住户的正常生活

日期: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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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B01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被告周某居住某小区期间利用房屋西侧和北侧外墙面,搭建一铁皮棚子。该铁皮棚子无规划及审批建设手续,距刘某房产北侧外墙及窗户仅数十厘米。周某建成上述铁皮棚子后,又将其出卖给了王某。现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周某及王某拆除该铁皮棚子。

良好的生活环境不仅依赖环境在整体上处于良好状态,也要求邻里之间局部的相互影响和干扰处于可控状态,包括与人的生活息息相关的采光条件、噪声环境等都需要维持一定的良好状态。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本案中,案涉铁皮棚子无规划及审批建设手续,且距住户刘某房产北侧外墙及窗户仅数十厘米,妨碍了刘某房产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应当予以拆除。该铁皮棚子无规划及审批建设手续,属不可交易物,对其的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故其建造人周某应为拆除义务人。另王某、周某均表示上述铁皮棚子已由王某买受,并由王某占有及使用,故被告王某实际承受了该铁皮棚子的相关权利义务,亦应为铁皮棚子的拆除义务人。最终,法院判令被告王某、周某均负有拆除案涉铁皮棚子的义务。陆咸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