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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6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集资犯罪追赃挽损诉求与“法益恢复”方案

日期: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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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法治综合       上一篇    下一篇

当前随着经济不断发展,一方面,社会闲散资金越来越多,但储蓄利率却一直处于较低水平,民众通过储蓄方式投资收益甚微;另一方面,中小微企业由于抗风险能力弱、信誉不足等问题,难以获取金融机构贷款。在上述“投资难”与“融资难”的双重困境下,游离于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民间融资行为或许不可避免。以致集资类犯罪已经成为我国金融领域的一大顽疾,打击集资犯罪已成为司法机关的重点。尤其需要关注的是,集资犯罪作为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发后数量庞大的集资参与人作为“被害人”,追赃挽损的诉求异常强烈,稍有不慎就会引起集资参与人的聚集性、群体性活动,严重影响社会秩序与稳定。非法集资行为与集资犯罪的处理不只是单纯的刑事法律问题,同时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

由此笔者认为,为了实质性破解非法集资追赃挽损的实践困境,有必要在“回应型法”理论的指导下,将“法益恢复”立场融入非法集资行为的综合治理场域。在理念上,如果以所谓“秩序维护”作为惩罚集资行为的依据,在集资行为不利后果发生后必然以追究集资人的刑事责任为先,至于能不能追回被集资人的集资款项,保护被集资人的民事权益,则处于第二位;但如果坚持民本思想,在非法集资行为发生后,就不会是一味地控制、惩罚非法集资人,而是敦促非法集资人穷尽一切方案,尽量使得资金得以“盘活”,这对于集资参与人的权益保障而言无疑更具现实价值。具体而言,在非法集资行为犯罪化处理的过程中,既然承认刑法打击非法集资行为的法益保护目的包括公民的财产权,那么在追赃挽损时,应当充分考虑基于“法益恢复”行为及其效果的非罪化路径,以倒逼集资犯罪行为人积极履行清退义务。一言以蔽之,在“法益恢复”处置模式下,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是否积极履行清退义务,应作为入罪与否的实质根据。张德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