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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6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提供劳务 受伤责任谁承担

日期: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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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法治综合       上一篇    下一篇

2022年年初,吴某受某装修公司雇请,为一新装修房屋做保洁。一日,吴某在清洗窗户时不慎从高处跌落,腰椎骨折,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后吴某因赔偿问题与装修公司协商不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本次事故中,吴某未按要求佩戴安全带,装修公司亦未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工具和设施。

民法典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不存在免责事由。本案中,装修公司因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致吴某摔下而受伤,存在过错,是造成吴某受伤致残的主要原因。而吴某作为长期从事家居保洁工作的个体,应当具有防范风险的意识,但其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未按作业规程采取佩戴安全防护装置,对自己损害的造成也存在过错,是次要原因。综上,法院确认装修公司和吴某在本次损害事故中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判决装修公司承担吴某损伤总损失的60%。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上存在大量的临时劳务行为,工作内容虽然简单,但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劳务提供者与接受者均应当高度重视安全义务并采取好安全措施,否则若酿成恶果,双方均要为当初的疏忽付出巨大的代价。姜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