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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6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损失不大的财损案件司法鉴定的必要性审查

日期: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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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法治综合       上一篇    下一篇

原告李某与被告高某系同村邻居关系。2021年9月,被告家房屋倒塌砸至原告家外墙,致原告家外墙多处裂缝,原告及时报警并与被告协商赔偿问题未果。2022年1月,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高某修复好原告家损坏的外墙、恢复原状,如不能恢复原状,要求高某承担恢复院墙的费用。法院经审理对高某家房屋墙体倒塌导致原告家墙体受损的事实予以认定,但因其墙体相关修复费用尚未实际发生,也未采取司法鉴定以确定具体修复(或重建)的费用金额,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告知原告可待损失确定后另行主张。2023年1月,李某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高某赔偿院墙修复费用7000元;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修复费用7000元无任何依据。法院经审理,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高某承担修复院墙费用7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判决作出后,被告高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院墙的修复费用是否需要经过司法鉴定予以确定,本案认为,该案不需要必须经过司法鉴定,主要基于以下三点考虑:一是司法鉴定是否必要的考量。该案李某、高某均未申请对院墙损失情况进行鉴定,也不愿意预交鉴定费用。经承办法官询问法院负责鉴定的工作人员,如果启动鉴定程序,需要对案涉院墙是否危墙(有无重建必要)以及修复费用(或重建费用)进行鉴定,鉴定费用可能数千元,诉讼标的本来仅7000元,鉴定费用有可能高于案件标的,易加重当事人负担,故承办法官认为如能确定损失,可不启动鉴定程序。二是损失不经过鉴定能否确定。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工作人员前往原告家现场勘验,案涉损坏的外墙裂缝长14.3米、高2.5米,原告家从墙头内侧用多根木头抵住。承办法官经与当地三名资深从事建筑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谈话,三人均陈述原告家外墙砖头在拆除后原材料无法继续使用,需更换新材料,另根据三人陈述,当地新建类似案涉损坏墙头的费用大约平均180元至200元每平方米,拆除损坏墙头和运送废料约需900元费用。另外,原告已请施工队对院墙进行修复,花费费用7000元,有施工人员给其出具的收条及现场施工照片、施工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明,且该费用数额也低于调查了解的市场平均水平,故可认定原告损失为7000元。三是减少当事人诉累的考量。该案在立案之前已经过一次诉讼,最后因墙体相关修复费用尚未实际发生,也未采取司法鉴定以确定具体修复(或重建)的费用金额,一、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再次起诉至法院,双方虽均未申请对损失进行鉴定,但已经提供墙体相关修复费用的证明材料,该案已经前后历时两年多,如果再以未采取司法鉴定以确定具体修复(或重建)的费用金额为由驳回原告诉请,或者做当事人工作启动鉴定程序,花费几个月的时间进行鉴定,容易造成当事人诉累。

综上,法院认定并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修复院墙费用7000元,不仅全盘考虑了法理,同时也兼顾了情理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减少了当事人诉累和诉讼成本。对于解决损失较小的案件,是否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提供一定的指引。高明存 董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