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启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偿还决定》(皋工保决字〔2023〕第3号)。原与你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员工张丑的,于2011年9月7日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经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亡(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冀伤险认决字〔2017〕第04048109号)。因你单位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你单位应当支付该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而你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我中心已于2023年4月28日向你单位出具了编号为皋工保催〔2023〕2号的《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催告书》,并依法进行了送达。但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并支付相关待遇,我中心现已依法审核并向你单位职工张丑的家属先行支付了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合计人民币39833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三条以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特作此偿还决定: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偿还我中心先行支付的上述工伤保险待遇人民币共计398332元。如未按期偿还,相应的逾期利息损失及追偿费用应由你单位承担。
如对我中心偿还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如皋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如皋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