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软件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人的生活必需品,网络科技发展的同时也给人格权保护带来各种新的挑战,新类型案件的不断涌现尤其以肖像权、名誉权最为突出。民法典首次提出动态系统论的观点,以动态因素衡量物质性人格权外其他人格权的责任认定。
动态系统论在人格权编中主要体现为两种,第一种是对条件的规定中含有“合理”“必要”“正当”等弹性的宽泛的词语,其中的“合理”“必要”等需要在司法适用中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动态衡量。第二种是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由于动态系统论对传统民事裁判的冲击,适用范围的不确定性及法官论证义务强化等因素,司法实践中动态系统论的适用需要考虑以下几点:
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适用。首先,适用范围应仅限于法律规定的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对于物质性人格权,应当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在构成要件范围内严格把握;其次,动态因素的考量仍然是在构成要件下的动态考量。动态系统论并非否定了传统的构成要件,任何案件,若不符合传统的构成要件,即不符合相应的法律规范,不能超越法律规范认定结果。构成要件下的动态系统论系对每一构成要件中的因素进行衡量,即使不同要件对案件影响程度不同,也不能认为可以舍弃其中某一要件。同时应当注意的是,动态系统论更有利于新类型案件尤其是互联网侵权案件的解决,并非所有案件都需要适用,对于传统型案件,行为方法、目的较为简单、明确,以传统三段论推理形式即可完成说理。
具体应用需综合考量。动态系统论在司法实践中需动态运用,即综合考量案件每一因素实际产生的作用。以侵害名誉权为例,若是在一起网络骂架中产生的侵害名誉权,则可能降低构成侵害的可能;若行为人的方式及目的恶劣,则会增加其构成侵害的可能。只有在结合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的判断后,才可以得出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的结论。故在司法实践中,首先要考虑每个因素对于案件的影响程度,如被侵权人的行为方式与侵权人行为目的之间的联系等,其次要在各种因素之间找到其联系,实现因素之间的互补,最后要注重把握个案衡量与同案同判,在个案中运用好比例原则,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或出现对于案件简单归类而忽视了个案的特殊性。
裁判说理应审慎严明。动态系统论强化了法官的论证义务,对于此类案件更是要求法官尽到充分说理的义务。法官在审查案件后,发现某一案件需要运用动态系统论,如何运用,是法官自由心证的过程。法官应当阐明其如何考虑案件的多个因素,各因素间的相互关系及对案件的影响,是否考虑了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行为的目的、方式等多种因素,裁判时是否适用比例原则等,说理论证越充分,其论证的责任与承担责任的范围的确定就越合理。贾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