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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6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未签合同被刺伤 赔偿责任谁承担

日期: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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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法治综合       上一篇    下一篇

2019年,孙某受雇在某KTV工作,当时并未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某日凌晨,孙某在包厢为客人服务时,与客人张某发生口角,被张某用匕首刺伤,后孙某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42天,花费医疗费24655.98元。后孙某向娱乐中心提出赔偿各种费用共计125190.02元。娱乐中心认为此事与自己无关,拒不承担任何赔偿。

孙某与娱乐中心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是确定责任归属的重要焦点,对此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孙某受伤与娱乐中心无直接关系,且孙某与娱乐中心没有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娱乐中心只负责提供平台,每月补贴一定额度的生活费,其主要收入是收取客人的小费,二者仅为一种合作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故娱乐中心不应承担对孙某的赔偿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孙某在娱乐中心有固定的工作时间、场所、内容,有专门的人员对孙某进行管理,通过娱乐中心提供的生产资料(酒水、食物等)从事服务工作,已经产生雇佣事实,形成雇佣关系,并且受伤是发生在工作期间,故孙某被刺伤造成的各种费用和损失,娱乐中心应当予以赔偿。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孙某与娱乐中心构成雇佣关系,娱乐中心应当赔偿孙某因刺伤造成的各种费用和损失。是否存在雇佣关系要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方面考虑,孙某虽然未和娱乐中心签订合同,不具备雇佣关系的形式要件,但是孙某有固定的工作时间、场所、内容,并且通过娱乐中心提供的资料进行作业,定期发放劳动报酬,受雇主控制、指挥和监督,完全符合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身份的特点,具备雇佣关系的实质要件,构成雇佣关系,故娱乐中心应对孙某在工作期间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张某进行追偿。董人荣 邓荣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