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审理中发现涉嫌经济犯罪的处理
日期:11-01
2020年7月,原告吴某在被告某保健品公司工作人员谭某处购买了桦树茸3盒,某品牌天天保健胶囊6盒,石墨烯护元甲一件,上述产品合计价款3万元。后原告从媒体曝光的信息中,看到被告保健品公司涉及保健品诈骗案,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谭某退还3万元。该案应当如何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至10月,被告谭某先后担任该保健品公司副店长、代理店长,负责管理员工以及发传单,利用话术联系被害人、在会场上维持秩序、烘托气氛等方式劝说被害人参加推销活动、购买保健品。被告谭某因上述行为涉嫌诈骗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此案是否属于经济纠纷案件,笔者认为,被告谭某的行为涉嫌经济犯罪,故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最高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法院最终裁定将本案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陆咸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