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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6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断绝”父子关系后岂可减免赡养责任

日期: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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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因家庭矛盾被父亲赶出家门,后被过继给亲叔叔,儿子可以减免赡养父母的责任吗?

1986年某晚,毛小某与其父亲毛某发生激烈争吵,被父亲赶出家门。当时,毛小某年满24岁且已成家,此事发生后,毛小某在长辈及同村人见证下被过继给其父的亲弟弟,之后一直随叔叔、奶奶共同生活,并为叔叔、奶奶养老送终。

2021年初,毛某年事已高,身体出现状况,住院治疗花去医药费5.4万余元。毛某妻子胡某也因病进行门诊治疗,二人累计发生医疗费用5.6万余元。毛某夫妻无收入来源,且无劳动能力,婚生4个子女因医疗费、赡养费互相推诿,毛某夫妻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4个子女诉至法院。毛小某认为,自己已经不是两原告的儿子,只愿承担每月100元的赡养费及10%的医疗费。其余三个子女不同意毛小某方案,案件多次调解未果。

淮安市淮阴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毛小某1986年已成年并已结婚、组成家庭,父母已对其履行了抚养义务。在和父母分开之后,其和叔叔、奶奶共同生活,并对两位老人履行一定的赡养义务,表明其品德较高,但不能因此而减免其父母的法定赡养责任。综合当地生活水平及子女生活条件,最终判决4名被告每人每月给付两原告赡养费共计400元,4被告各支付医疗费的25%。谢 静 陈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