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私刻印章并索贿应承担刑事责任
日期:10-25
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许某在任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董事长助理期间,在负责拓展公司省外市场过程中,先后私自将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章交给挂靠在公司名下的纪某某、孔某、孙某等人用于招投标、签订合同等活动。其间,被告人许某还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向挂靠公司的纪某某、杨某、孙某、刘某某等人,索要财物共计29.5万元,并为上述人员在挂靠公司参与招投标及后续保证金退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与便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伪造公司印章;身为公司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许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涟水县法院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许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1万元。
建筑资质是建筑企业合法经营的前提,是建筑企业竞争力的表现,同时也是国家对施工质量的一种监管和保障。当前,大量没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和个人通过挂靠方式借用具备建筑资质企业的资质承揽工程,严重扰乱了建筑工程市场秩序。本案即是一起建设工程公司管理人员利用职权索贿并为挂靠人提供便利,甚至私刻公司印章给挂靠人参与工程招投标的典型案例,许某的犯罪行为不仅严重妨害了公司的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司的形象,还严重扰乱了建筑工程市场秩序,给建筑工程市场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本案的依法判决,不仅依法严惩了妨害公司管理的犯罪行为,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还进一步警示广大建筑工程企业应完善公司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司印章和资质的管理,对于重点岗位人员应当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加强监督管理。这既是建筑企业可持续经营的需要,也是维护公平安全的建筑工程市场秩序的要求。付礼彬 胡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