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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6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宿城法院发布涉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日期: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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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重阳节之际,宿迁市宿城区法院发布涉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弘扬尊老、敬老、爱老、助老这一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以代办养老保险为名侵害老人合法权益

被告人董某在自身缺乏经济能力、急需用钱的情况下,以为他人办理养老保险和退休手续的名义,骗取被害人丁某、汪某等人补缴养老保险费用合计17.7万元。被告人董某收取上述费用后,并未帮助被害人补缴养老保险,而是将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中,代办养老保险属于六大打击重点之一,被告人董某以代办养老保险为名实施诈骗,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董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故判决被告人董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4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责令其继续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养老保险是老年人的重要保障,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被告人董某原从事人事工作,利用其对养老保险办理流程较为熟悉的优势,谎称可以为他人代办养老保险和退休手续,从而骗取老年人财物。其行为不仅使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也影响了被害人正常办理退休及养老保险手续。此案提醒老年人保持理性和冷静,通过正规渠道办理养老保险和退休待遇,以免被不法分子诈骗。

养子被判“常回家看看”

李某某两岁左右被李某收养,双方之间形成养父子关系,因李某某成年后长达几年时间未与李某联系,现李某年事已高,故起诉要求李某某支付赡养费并定期回家探望。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赡养老人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并不以父母履行了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作为对价。即使李某有一定经济来源,但并不代表赡养义务可以因此免除。且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故法院判决李某某支付赡养费并定期回家探望李某。

[典型意义]随着社会生活的进步,老人更加注重精神层面的需求,该类型案件也随之增加,“精神赡养”和“物质赡养”同样重要。老人要求子女定期探望的诉求,是希望子女能够承欢膝下,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中华民族传统的孝道,应当得到支持。相较于物质方面的赡养,精神方面的赡养更难以执行,需要子女主动履行,这也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多多陪伴老人,让老人能够享受天伦之乐。

“超龄”者劳动权益应受保护

胡某出生于1965年2月8日,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亦未领取退休金。2020年6月8日起,胡某在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某公司为胡某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21年4月16日,胡某在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停止工作。受伤后胡某申请工伤认定,该公司拒绝配合,因而成诉。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用人单位与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亦未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双方之间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按照劳动关系特殊情形处理。本案中,虽然胡某进入该公司工作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并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亦未领取退休金,公司按月向胡某发放工资,且对胡某的工作进行安排管理,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因此,确认胡某与该公司之间自2020年6月8日起成立特殊劳动合同关系。

[典型意义]当前伴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剧,开发“老年红利”的呼声也逐渐兴起,但是随着银发族再就业人口的增加,讨薪难、维权难等事件有所增长,对老年人劳动权益保障也应当进一步跟上。本案根据劳动法律相关立法意旨,用人单位与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亦未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双方之间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应按照劳动关系特殊情形处理,但用人单位有权随时终止劳动合同,并无须支付经济补偿。提醒“再就业”银发族,选择继续就业时,要重视书面合同签订、重视证据保留,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分配遗产时

依法保护老年配偶权利

汪某(1934年2月出生)与陆某(2004年去世)生育4名子女,即原告陆秀某(长女)、陆彩某(次女)、陆素某(三女),被告陆爱某(四女),均已结婚。陆某生前以个人名义取得一份《集体土地使用证》。陆爱某(四女)自结婚后一直与父母共同生活,并居住在上述地块的房屋内。2019年,陆爱某及其丈夫对涉案房屋进行翻新修建。2020年地方政府对涉案地块及房屋进行搬迁补偿,陆爱某签订了《房屋搬迁补偿协议》并领取了搬迁补偿费用51万余元。原告陆秀某、陆彩某、陆素某以向被告陆爱某主张分割其父亲遗产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因陆某生前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关于陆某的遗产分配,根据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汪某无经济收入来源且缺乏劳动能力,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被告陆爱某与陆某共同生活、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可以多分。综合考虑认定汪某可以分得的遗产份额为40%,被告陆爱某可以分得的遗产份额为30%,三原告可以分得的遗产份额各为10%。

[典型意义]家庭是组成社会的最基本单元,子女赡养、夫妻扶助,是老年人步入晚年后最常见的养老方式。子女与配偶虽同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但在依照法定继承分配遗产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本案考虑了各继承人履行义务的情况,并特别对被继承人老年配偶给予一定的照顾,赋予逝者遗属以更多的亲情温度,弘扬传统孝亲文化,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朱来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