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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6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高港法院:物业撤出也应尽责

日期: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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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近年来,物业更换撤场时有发生,物业撤场前是否需要移交关键资料成了一个难题。近期,高港法院就审理了这么一个相关案例。

2003年至2021年期间,某物业公司一直为一住宅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21年8月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物业公司撤出该小区,但一直未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相关物业档案资料。经业主、相关部门多次催告,物业公司仍未交接。业主委员会遂诉至高港法院,要求物业公司移交小区建筑区域总平面图、总规划图等资料。

经高港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缔约双方应按照合同法人约定享有权利并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案中,原被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成立并生效,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履行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后合同义务,对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公司移交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的请求予以支持。

伴随着城市化率不断提高,物业纠纷随之增多。其中不仅有常见的物业费纠纷,业主或业主委员会起诉物业公司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新矛盾、新问题不断出现。这种情况的出现不仅说明如今人们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越来越强,也暴露出少数物业服务公司缺乏依法规范服务的意识。现有的规范物业服务的法律已较为成熟与全面,物业公司应当与业主良性互动,方能达到各取所需的双赢局面。

谭 毅 刘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