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ICP备案主体与实际使用主体不一致时 侵权责任谁承担
日期:10-18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多公司和个人选择注册并运营自己的网站,某农家乐为扩大宣传也注册了网站,到期却忘记注销,因此陷入纠纷。
原告某传媒公司经合法授权取得电影《嘻哈江湖》《侠魔志》《我的同桌是学霸》《盗青春1997》的著作权。2022年7月,某传媒公司发现某网站未经许可提供上述电影的在线点播服务。经查询,该网站的ICP备案主体为某农家乐。传媒公司认为某农家乐的行为侵害了其对该四部电影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于2023年6月诉至法院,要求某农家乐停止侵权、赔偿损失40000元。
某农家乐辩称,其曾注册该网站域名,但因到期未续费,网站现已被境外用户注册使用,其并非实际使用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并向法院提交了域名过期、已被他人在境外注册的相关证据材料。
为此,承办法官向某传媒公司进行释明,虽然某传媒公司取证时在工信部该域名备案信息的主办单位为某农家乐,但备案信息并非实时更新,在某农家乐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并非域名实际使用人的情况下,域名实际使用人应当以该域名具体对应的IP地址来确定,某传媒公司应当进一步证明该网站侵权时的域名对应IP地址的所有者。最终,某传媒公司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ICP备案制度是工信部对使用中国境内服务器开设网站的用户实行的一项登记制度。我国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许可制,而域名信息备案是由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自行在网上进行,备案部门不进行实质性审核,故“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系统”的查询结果仅表示该备案主体可能为域名的实际持有者。即在认定网站运营者时,ICP备案信息仅能作为一种具有推定效力的初步证据,如有相反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发生时备案主体并非实际使用主体,则应当由实际使用主体承担侵权责任。陆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