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法院: 14年“纠纷树”终结“和睦果”
日期:10-12
2007年,张强(化名)申请执行赵刚(化名)排除妨害一案,双方庭审调解约定:“被告赵刚靠近张强界的一棵鬼头杨和一棵水杉的主干、树枝由赵刚每年修理,其主干、树枝的高度不得超过原告房屋的天沟,树枝不得过界,今年的修理于2007年8月28日前按上述要求修理完毕,今后每年修理于当年的5月底前修理完毕。”案件调解后,赵刚一直未按生效调解书履行,张强于2009年10月30日申请执行,受理执行后扬中法院敦促被执行人履行完当年的修剪义务后结案。
此后长达13年的时间,赵刚却未按期履行每年的修剪义务,两棵树木现枝繁叶茂,远远超过当初“约定生长高度”,树冠也越界紧挨张强房屋墙体,严重影响张强家的居住采光和通风,风雨天气对张强家的楼体也产生较大安全隐患,为此,张强向扬中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立案后,扬中法院承办法官多次下乡到现场进行勘验,详细了解两家情况。考虑到被执行人赵刚年近90岁,承办法官确定了以“耐心劝导为先,强制措施在后”的办案思路,一方面对被执行人子女析法明理,争取他们的理解和配合,另一方面联合村委会工作人员共同做赵刚的思想工作。最终,被执行人夫妇自愿配合法院开展修剪工作。
2023年9月,执行员和法警起早来到现场维持秩序,邀请村委会工作人员见证执行,经专业环卫工人长达两小时的工作,终于将两棵“未按约定”生长的树木修剪完毕,执行双方均对执行过程表示满意。
俗话说,远水不解近渴,远亲不如近邻。执行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当事人的胜诉权益,更深层的意义是化解社会矛盾。随着遮天蔽日的树木修剪完毕,视野豁然开朗的同时,两家心中10余年的积怨也随之烟消云散。
这两棵树虽平凡,却关乎乡村邻里间的和睦关系,关乎乡村基层治理大格局。下一步,扬中法院将继续深入基层,走进田间地头,办好每一件“民生案”,全面践行司法为民的理念,为和美乡村赋能添彩。扬中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