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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6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车辆加装行为不必然导致商业险免赔

日期: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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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2021年11月22日,耿某驾驶轮式拖拉机沿金湖县233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618KM+350M路段,与由北向南陈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陈某受伤后死亡。交通警察部门对本次事故形成原因作出分析:耿某驾驶机动车通过有红绿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亮时未停止通行,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和过错,耿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未达成调解,陈某亲属尤某某、陈某某将耿某与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耿某的拖拉机存在加装行为,增加了车辆行驶风险,根据保险条款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约定,非法加装农机造成的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故不应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

耿某的加装行为不构成保险公司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应在商业险范围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理由如下:第一,保险公司主张免除其赔偿责任的保险条款系其提供给投保人的格式条款,且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已将案涉拖拉机的保险条款交付给投保人,并就上述免除其赔偿责任的条款向投保人尽到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第二,保险公司未能明确说明或举证证明该加装行为如何增加案涉拖拉机的行驶危险程度以及危险程度的增加程度,事故发生后的鉴定意见亦表明加装行为并未降低案涉拖拉机在转向、制动方面的安全性能;第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保险公司所陈述的加装情形并非引发本起事故的原因,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系被告耿某驾驶案涉拖拉机在通过有红绿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未停止通行,肇事拖拉机加装行为与本起事故没有直接关联性。保险条款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约定的免责情形为因非法改装、加装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等直接导致被保险农业机械发生事故,故只有在改装、加装系发生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时才可以适用该条款;第四,据调查核实,案涉类型拖拉机需拖挂其他设备才能进行农业生产,加装工具箱是为平衡车辆配重所需的普遍现象,加装行为并未超出保险公司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保险合同承保范围,不构成危险程度的显著增加。综上,耿某的加装行为既不构成保险法第五十二条中“保险标的物危险程度增加”,亦不符合保单条款中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的约定“因非法改装、加装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等直接导致被保险农业机械发生事故的”。故保险公司在商业险内免赔的辩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20万元。程 伟 欣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