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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6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遗留债务谁来偿还

日期: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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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张某系陈某丈夫,张某1系张某独生子,张某于2021年6月19日因病死亡,其生前为许某公司员工。张某曾于2019年11月20日向许某借款50000元用于家庭生活,通过银行转账至陈某银行卡,于2019年12月3日再次借款10000元现金,并于2021年5月9日向许某还款10000元,同时出具和更换借条。2023年5月9日,许某以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张某1作为继承人清偿张某生前的50000元债务,并提供借条、借条照片、银行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那么,张某遗留债务需不需要偿还?由谁来偿还?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许某与案外人张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陈某认为,其对张某借款不知情,转账为许某向张某发放的工资,许某主张的50000元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张某去世没有留下遗产,其和张某1未继承张某任何遗产,即使存在借款事实,也无还款义务。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系偿还双方之间的借款或者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原告提交2019年11月20日的借据照片、转账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张某于2019年11月20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通过转账方式履行出借款项的义务,被告对借款不认可,主张该转账系许某公司向张某发放的工资,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案涉50000元债务发生在陈某与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转账支付到陈某的账户内,结合其他证据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陈某应承担还款责任。现张某已经去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张某1作为张某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依法应当在继承张某遗产的范围内清偿张某生前所欠的债务。

就其他类似案例来说,如果有继承人继承遗产,遗产的实际价值超过债务,遗产还债后仍有多余的,多余部分可由继承人继承,但如果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继承人也负有清偿的责任;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那被继承人留下的债务也会被一并放弃,继承人不需要偿还。当然,如果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为夫妻关系的,还需遵循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原则。马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