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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6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经合同漏洞填补无法确定质量标准的应不予鉴定

日期: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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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2023年5月,仁和公司在金湖法院起诉主张君丽公司欠付化纤单丝原料款200万元,君丽公司随后提起反诉主张仁和公司提供的单丝原料存在质量问题,造成织出的滤布产生质量问题并将有问题的滤布堆放在库房内无法销售,仁和公司应赔偿损失900万元。仁和公司不予认可,认为君丽公司堆放在库房内的滤布非仁和公司所提供的单丝原料加工而成,故君丽公司向金湖法院申请鉴定。经审理查明,仁和公司与君丽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未约定单丝原料质量,也未对质量标准达成补充协议,该种单丝原料也没有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对质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依照法律关于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没有相关规定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本案中,第一,案涉合同对单丝及滤布的质量未作明确约定,双方当事人也未能协商达成补充约定,亦无法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且案涉单丝及滤布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君丽公司、仁和公司也均未提交证据证明该种单丝有相应的通常标准。第二、在鉴定对象上,君丽公司主张鉴定的滤布所用原料无法确定为仁和公司交付的单丝原料,双方当事人未将案涉单丝及滤布共同封存样品,亦未将其作为案涉合同附件;在鉴定标准上,用于判断的滤布产品质量相关标准的具体依据无法确定。君丽公司虽然提出鉴定申请,但无论针对单丝原料或滤布产品,由于缺乏鉴定所依据的标准,鉴定不仅难以展开,也不能达到君丽公司的证明目的。故对君丽公司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程 伟 王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