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人们越来越注重身体素质锻炼,健身房成为不二之选,甚至消费者花重金聘请私人教练指导学习,然而部分健身公司因私自更换私人教练与消费者产生了纠纷。近日,张家港市法院审结一起此类案件。
张某与某健身公司签订了《健身游泳馆私人教练售课合约》,约定健身公司提供私教课100节,课程费共计30000元,张某当场支付了款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张某多次申明不得更换私人教练。张某上了41节私教课后,因其私教离职,健身公司便私自更换教练欲继续提供服务,张某予以拒绝,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要求健身公司退还剩余的课程费。双方对于退费发生纠纷,张某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健身游泳馆私人教练售课合约》下方有私人教练签名,张某一直由私教许某某为其上课。后私教许某某离职,健身公司即安排其他教练为张某上课,张某予以拒绝。张某作为消费者,是基于对特定私教的信赖而与健身公司签订私教合同,私教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因张某信赖的私教已经离职,双方继续合作的信赖基础已经丧失,故法院支持张某诉请,判决解除私教合同,某健身公司退还剩余的课程费。
健身服务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服务合同,区别于其他的合同类型。私教训练,特别强调健身人员和教练双方间的信任基础,健身人员之所以愿意购买昂贵的私教课,一般是在签订合同前期,与特定的私教接触、沟通,认为该私教能够给其提供更好的服务,在该私教的训练下能让其达到更好的健身效果,是基于对该私教个人人品及专业水平的认可、信任,才会签订健身合同。如私教不再提供服务,双方继续合作的信任基础必然丧失,在这种情况下,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允许消费者作出是否继续接受健身公司私教服务的选择。钱凌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