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家庭风气好,就能家道兴盛、和顺美满。广大家庭都要弘扬优良家风,以千千万万的好家风,支撑起全社会的好风气。本案双方当事人共育有两子,其中一子刚满18周岁,另一子正在接受高中阶段教育,两个孩子都处在成长的关键时期,需要良好的家风来引领健康成长,双方作为家长也为此作出了努力,希望今后双方当事人付出更多关爱,多行克制与包容,为孩子的成长营造和谐的成长环境。”这是近日淮安中级法院执行裁判庭发出的一份复议裁定书的几句话,促使发生矛盾的父母重新审视孩子的抚养问题,实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21年8月,一对夫妻经法院调解解除婚姻关系,调解协议约定两子由男方直接抚养,女方每月每人支付抚养费800元。之后,女方不定时向两个孩子转账,转账金额有20元、30元、60元、100元、1000元不等,大部分未备注款项用途,其中最大的一笔转账为1万元,孩子表示自己拿到这笔钱后会被爸爸收走,不如放在妈妈那里“保存”。男方向法院申请执行,请求女方支付抚养费25884元。但是女方认为自己给孩子的转账及红包均应算作抚养费,男方则认为,抚养费应当直接支付给自己,女方给孩子的部分应当算是赠与,并认为女方私下给孩子钱财影响了孩子的成长。
因为抚养费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在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淮安中院执行裁判庭承办法官向双方做了背靠背调解工作,双方态度坚决,均拒绝调解,要求依法办理。经耐心释明,双方一致认同家长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也均表示愿意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共同努力。最终法院认为女方应当继续支付抚养费,裁定维持一审异议裁定。
复议裁定送达后,双方就孩子成长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女方主动履行了给付抚养费的义务。
本案的判决将中华传统文化融入司法实践,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指引、评价、教育功能,对促进居民遵纪守法、倡导良好家风起到正向引导作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以为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之间没有关联,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法律意义上的抚养费就包含了教育费和医疗费,一般不会单独主张教育费和医疗费,除了一些特殊情况,如孩子产生重大疾病需要重大支出等情况。为人父母应树立法治思想,应依法依规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履行抚养义务。(邵爱静 赵大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