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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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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未坚持跑马拉松被辞引发劳动争议

日期: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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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 近日,张家港市法院审结一起试用期员工因未坚持跑马拉松而被单位辞退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2022年6月18日,刘某至某公司面试机修工岗位,面试主管安排刘某至车间实际操作,经操作电焊、气割后,主管表示没问题。刘某自费做了体检,并将体检合格的报告交至公司。6月22日,刘某至该公司报到上班,并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随后,刘某至设备部从事维修工作,并能独立完成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6月25日,设备部主管要求刘某按照规章制度去长跑,当天气温将近40摄氏度,刘某跑了一段后感觉要中暑,故未能跑完全程。当日,公司以刘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刘某解除劳动关系。刘某遂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刘某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则认为刘某未能完成军训及体能考核,说明刘某没有吃苦耐劳的精神,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公司解除与刘某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刘某与该公司6月22日建立劳动关系后,刘某进入试用期,公司在此期间以刘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单方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该公司在录用刘某前并未告知其参加体能考核并考核过关属于录用为正式员工的前提条件,也未能证明刘某明确知晓录用条件中包括参加公司组织的新员工长跑。该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其应向刘某支付赔偿金。该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钱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