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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7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本案抢劫行为是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

日期: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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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法治综合       上一篇    下一篇

2021年1月15日晚9时许,被告人小陈、小李伙同“麻子”预谋抢劫“黑出租”,弄点钱回家过春节,三人携带匕首等作案工具,窜至扬州市广陵区曲江小商品市场附近,以“滴滴打车”将非正规出租车的司机王女士骗至扬州市开发区施桥银河村附近一偏僻小路处,对被害人王女士采用威胁手段实施抢劫。因被害人王女士随身携带钱物较少,只有几十元零钱,且让王女士欺骗其家人通过银行汇款、微信转账等也未能获得财物,被告人小陈、小李等人未对王女士继续实施抢劫。而后,王女士与被告人小陈、小李等人聊天、沟通,相处较睦。后被告人小陈、小李及“麻子”预谋再次对其他“黑出租”实施抢劫,王女士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而案发。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该案抢劫行为的犯罪形态认定产生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小陈、小李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犯罪中止。因为其虽然采取欺骗王女士家人的方法获得财物未果,但毕竟王女士身上还带有少量财物,所带财物较少只是影响被告人继续实施犯罪的不利条件,但不足以制止被告人继续实施犯罪,犯罪没有继续进行是被告人小陈、小李自动放弃了犯罪。应属犯罪中止。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小陈、小李的行为属犯罪未遂。因为王女士身上所带财物不足百元,与被告人欲劫取的财物数额差距过大,故被告人小陈、小李让其欺骗家人向其银行账户汇款、微信转账,但由于王女士家人没有上当汇款、转账这种意志以外原因没有得逞,因而属犯罪未遂。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实际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本意,也就是欲为而不能为。在犯罪中止中,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放弃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是能为而不为。因此,区分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最关键因素就是犯罪行为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不得已而放弃的,还是犯罪人主观上有中止犯罪的决意而自动放弃犯罪。

在本案中,被告人小陈、小李、“麻子”以打车为名,抢劫出租车司机王女士,目的是劫取一定数量的财物,而在暴力控制住被害人王女士后,才发现其随身携带的银行卡中并无任何存款,而其身上只有几十元零钱,远达不到自己欲抢的数额,故威胁王女士给家人打电话向其银行卡汇款。但王女士的家人察觉出事情不对,并未汇款,故被告人小陈、小李、“麻子”最终未抢到其欲得到的财物。从这一过程可以看出,被告人抢劫的主观故意一直没有发生变化,并未自动、彻底地打消原有的抢劫的犯罪意图,被害人随身财物过少和被害人家属没有汇款过来均是由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因此,被告人小陈、小李、“麻子”的抢劫事实应认定为抢劫未遂。唐传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