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写字楼吊顶掉落伤人的责任承担
日期:09-20
快递员王某将甲公司采购的物资送至该公司所在的写字楼(该写字楼系甲公司租用乙公司),在等待交货的时候,房顶石膏板突然掉落,砸伤了快递员王某,导致脊椎骨折。后经鉴定,王某构成九级伤残。经查,脱落石膏板系房东乙公司出租前装修,对承租的写字楼甲乙双方均未维修过。
本案的争论焦点,是谁来承担本次事故的侵权责任?承租方甲公司辩称:因墙体老化导致石膏板掉落伤人,作为承租人无修缮义务,故无须担责。出租方乙公司辩称:甲公司作为承租方,应自行修缮墙体,或应告知乙公司维修,但均未实施,故自己无须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笔者认为,在此次脱落伤人事故中,应当从对涉案房屋负有基本管理、注意义务这一实质性层面确定责任主体。保障房屋安全的义务是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共同义务,双方应当协调合作。因乙公司不实际参与管理,当房屋出现问题苗头时,甲公司应及时通知乙公司,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坏的进一步扩大,乙公司接到通知后,应及时采取多种措施进行修整。
在法院的实际判决中,遇到这种情况,一般会按照双方各自过错程度判决承租人和出租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就此案而言,应当结合其他情况,在40%~60%之间划分赔偿责任。蒋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