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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7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未约定利息支付时间 应如何付息

日期: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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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法治综合       上一篇    下一篇

今年2月,郭某因需资金周转向季某借款20万元,并承诺于2024年2月前归还,月利息按1.28%计算,还款方式为先息后本。后因郭某未按月向季某支付利息,季某以郭某拒不还款为由,于2023年8月将郭某诉至法院。

洪泽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借条中明确约定借款还款日期为2024年2月,对利息支付问题,虽约定还款方式为先息后本,月利息按1.28%计算,但对于利息的支付时间,双方却并未明确约定,属于对利息的支付期限约定不明确,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利息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因此在本案的借款本息尚未到期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6项“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之规定,季某的起诉应予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出借人为了能够更好地保障债权和实现债权,在出借款项时务必明确约定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偿还时间。陈子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