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企业市场竞争的核心,面对竞争日趋激烈的发展形势,强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提升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是企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白酒企业酒类包装装潢遇到的常见问题
我国酒文化历史悠久,与之相关的酒类包装装潢也随着时间的推进不断变化更新,酒企越来越重视酒类包装装潢的使用和保护。近几年来,模仿知名白酒企业相关产品的包装装潢的侵权行为不断涌现,这种“搭便车”“傍名牌”的类型越来越新颖,司法认定过程中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白酒产业是宿迁地区的传统优势产业,也是宿迁经济的支柱产业,拥有多款有较高知名度的白酒产品,受高额利润的驱使频频出现利用各种方式方法假冒、仿冒及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外观设计专利活动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严重影响损害了白酒企业商标及产品的声誉。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包装装潢
包装装潢侵权行为的认定适用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包装装潢首先要满足物理或者功能意义上的条件,同时还必须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也就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包装装潢要具备事实要件和法律要件,反不正当竞争保护商品包装装潢的认定标准参照商标的认定标准,《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相同或近似,可以参照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原则和方法。”
包装装潢在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并不具有专门性,如广东高院判决某饮料包装装潢的案件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原因就是包装装潢不像商标权一样有专门法律规定,无法得到充分的保护。商品包装装潢在达到可以依其识别特定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程度时才可能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它作为一种单独的民事利益,有与注册商标、外观设计专利等不尽相同的构成元素及受保护的条件,具有独立性。
三、包装装潢侵权认定标准
包装装潢背后也是企业多年积累的商业信誉,代表了酒企的文化和商业品质。司法实践中,对于酒企主张被控侵权产品的酒瓶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件,被控侵权人往往以酒瓶不属于包装装潢作为抗辩理由,认为酒瓶在酒盒内起不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如今网络购物非常方便,相关公众完全可以采用线上的方式进行选择,线上对白酒展示时,会对酒盒、酒瓶进行全方位的展示,并不是仅仅展示白酒外包装盒。即使是线下销售,也会对商品的内部情况进行展示。这样的观点明显是站不住脚的。
包装装潢指的是商品外包装上排除注册商标、商品名称等其他商业标识以外的色彩、图案、 文字、线条及其搭配和组合。酒类包装装潢的内容是外包装上不含其他商业标识的具有识别商品来源功能的载体或者附加的文字、图案、颜色及几个元素的组合,酒类包装装潢可以根据构成元素的不同分为图案文字类的包装装潢和形状构造类的包装装潢,比如酒盒、酒瓶等。
如何认定“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包装装潢”,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包装装潢,可以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第一,商品应当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要综合考虑商品的销售时间、区域、销售对象、宣传范围等因素;第二,包装装潢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例如某蓝色经典系列白酒无论是从酒盒的颜色组合及文字排版,还是从酒瓶的特有造型,很容易与其他产品区分开来,有自己鲜明的特征,从而在与其他同类产品竞争中脱颖而出。
四、如何完善对酒类包装装潢的知识产权保护
目前,立法上对于包装装潢的规范内容尚不完善,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以及司法解释,还有一些行政法规有明文规定,并且体现的精神更多的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对于权利人的民事赔偿理念并没有充分体现出来。为保护权利人的包装装潢智力成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需要完善法律对该类智力成果进一步认可和明确,确定统一判断标准和赔偿标准,才能进一步打击假冒仿冒行为,进一步提升白酒企业核心竞争力。高慧芳 苗其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