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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7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本案能否支持姓名变更的请求

日期: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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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法治综合       上一篇    下一篇

杨某(男)与丁某(女)于2009年相识并恋爱,二人分手后,丁某与案外人李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3月,丁某生一男孩(李小某),现随丁某生活。后经某鉴定中心鉴定,杨某与李小某系亲子关系。2021年10月,杨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杨某与李小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并要求判决李小某姓名变更为杨小某。

本案中,关于是否应当支持将非婚生子“李小某”姓名变更为“杨小某”的问题,存在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支持李小某姓名变更为杨小某。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应当支持李小某姓名变更为杨小某。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其一,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特定情形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自然人的姓氏原则上应当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决定,父母不具有婚姻关系的,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并实际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或母,有权单方决定子女的姓氏。本案中李小某从出生一直随丁某和李某共同生活,丁某有权单方决定李小某随李某姓氏。

其二,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对于姓氏的变更,当自然人具有判断能力时,还应参考其本人意见,并考虑变更姓氏对自然人产生的实际影响。结合本案中的情形,李小某一直随丁某及李某共同生活且已经使用其姓名(李小某),李小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要求继续使用姓名李小某,根据其年龄和智力发展情况,尊重其人格尊严,充分保障李小某的合法权益,依据已查明的事实,变更姓名可能给李小某带来二次伤害。

其三,公序良俗原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典中的重要体现,也是社会基本的公共道德和人伦。在涉及未成年子女姓名权是否变更问题时应当做出不违背公序良俗且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判决。本案中,李小某从小出生一直随丁某和李某夫妻共同生活,且李某实际履行了照料的义务,相互相处较好,变更姓名可能不利于李小某的健康成长。因此确认亲子关系与姓名权纠纷无必然关系。结合李小某目前的生活状况以及姓名变更后可能给其带来的家庭和社会影响,应当综合作出裁判,故不予支持其变更姓名。李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