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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7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破产前两个月个别清偿债务300万元 法院判决撤销

日期: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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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法治综合       上一篇    下一篇

企业濒临破产,却在破产前两个月偿还给其他公司300万元欠款,这样的清偿行为合法吗?300万元欠款能否收回?近日,宜兴法院审结一起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的案件,依法撤销某生物工程公司对某车辆配件公司的个别清偿行为,并判令车辆配件公司返还款项300万元。

某生物工程公司因经营不善,背负大量债务,后经诉讼执行确无财产可供清偿,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2021年9月,宜兴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案。其间,破产管理人从其他债权人处得知,该公司曾于2021年7月向某车辆配件公司清偿债务300万元,遂于2023年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生物工程公司的清偿行为,由车辆配件公司退回清偿款3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本案中,生物工程公司已于2021年9月被法院受理破产,表明其公司不能清偿和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生物工程公司在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前两个月,仍对债权人车辆配件公司进行了300万元的债务清偿,其行为构成个别清偿。在无证据证明清偿行为使生物工程公司财产受益的情况下,其个别清偿明显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权益。法院最终作出判决,依法撤销生物工程公司于2021年7月向车辆配件公司的清偿行为,判令车辆配件公司返还生物工程公司破产管理人300万元清偿款。彭方啸 陈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