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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7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不可抗力情形下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

日期: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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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法治综合       上一篇    下一篇

2022年7月10日,原告朱某将其名下宝马牌小汽车停放在由被告甲公司经营管理的停车场。因停车场邻近空地当时正举办夜市活动,该空地处布置了临时搭建的棚架。2022年7月10日晚9时左右,因突发强阵风,导致停车场邻近空地搭建的棚架发生倒塌,并被刮至原告车辆停放处与车辆不断发生擦碰,导致原告车辆外部受损。后原告将车辆送至4S店维修,并支付了维修费29250元。因原告朱某未与被告甲公司就车辆赔偿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朱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赔偿车辆维修款29250元。

法院审理中查明,该市气象台于2022年7月10日19时34分发布雷暴大风黄色预警信息:预计未来6小时该市辖区内将出现雷电,并伴有8级以上阵风,市应急管理局、气象局联合提醒加强防范。该预警信息于2022年7月10日19时45分在互联网上公布。

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行为人所负的责任应与其过错程度相一致,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因突发8级以上阵风天气导致停车场上临时搭建的棚架倒塌造成原告车辆受损,该强阵风已超出一般人的预见能力,系被告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故应认定棚架倒塌系不可抗力所致。从阵风预警信息发布至损害结果产生时间虽不长,但阵风产生后,作为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及时处理安全隐患,尽量避免或减少因突发天气状况造成所停车辆产生损失,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了上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原告的车辆受损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原告在阵风产生后,作为车辆所有人,未对车辆安全尽到审慎注意的管理义务,亦应对车辆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综合考虑本案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被告未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所存在的过错和原告自身存在的过错,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甲公司应承担原告朱某车辆损失25%的赔偿责任。谢东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