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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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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秦淮法院:把好特许经营加盟的“关口”

日期: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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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江苏经济报记者 潘一嘉

近年来,品牌急速扩张型的新类型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逐渐高发,特许经营加盟领域在实践中存在法律关系复杂,民刑界限模糊等问题,如何准确划定商业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合理边界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秦淮法院审理的江苏省首起利用特许经营加盟实施合同诈骗的案件,为品牌急速扩张型的新类型特许经营行为划定了清晰的民刑界限。

2022年8月起,被告人叶某某、谭某某实际控制并经营南京某公司,指使他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购买“蜜某某”商标转让注册至南京某公司名下。2021年2月至5月间,被告人叶某某、谭某某在明知南京某公司不具备特许经营资质、没有特许经营资源及成熟经营模式的情况下,委托李某(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河北某公司提供短期快速招商加盟服务,以“蜜某某”品牌对外招商加盟。

在招商过程中,河北某公司招商人员采取虚构“蜜某里”饮品品牌与其他知名品牌属同一集团或有合作关系等方式诱骗被害人至南京市秦淮区“蜜某某”直营店考察商谈,由河北某公司派驻的被告人石某、乔某某及其商务团队在直营店内继续采取贴靠知名品牌、虚增经营业绩、购买知名品牌产品冒充自有产品等方式诱骗被害人签订加盟合同,骗取加盟费。此后,被告人一方消极履约,未能提供实质性的加盟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放任被害人经营失败。截至案发,以上述手段骗取300余名被害人加盟费共计人民币5400余万元。

秦淮法院以被告人叶某某、谭某某、石某、乔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的不等刑罚。

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成员刘方辉、黄茜、周可荃对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罪的界分进行了深入研究,确定了民刑界分的裁判思路,判决认定:以非法占有加盟费用为目的,在开设的公司不具备特许经营资质、特许经营资源及成熟经营模式的前提下,采取贴靠知名品牌、虚增直营店业绩、虚构宣传推广合作等方式,吸引加盟商签订加盟合同,后在合同签订后消极履约,不予履行合同约定的实质性指导、培训等义务,放任加盟店经营失败,侵害了加盟人的财产权益,构成合同诈骗罪。

近年来,国家不断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特许经营作为商标运用的主要商业模式,是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全链条保护水平的重要一环。完善特许经营权的保护机制也是我国有效参与知识产权领域国际竞争、跨国贸易与全球治理的突破口。本案中,行为人贴靠他人知名商标实施诈骗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损害了被贴靠商标的商誉,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更透支了投资者对市场的信任,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区域营商环境。秦淮法院通过严厉打击以特许经营加盟为诱饵的诈骗犯罪,对企图利用他人知名商标诱骗投资者的不法分子以警示,对于保护知识产权、教育企业合法依规经营、引导民众理性投资、维护市场秩序的良性运转具有重要意义。